第六百五十八章 云南‘故’事(2/2)

失望之余,他逐渐认清了朝廷的真实面目,激发起反抗朝廷和地方官府压迫的想法。回到云南之后,便在云州(今云县)、蒙化等地暗中组织回民,酝酿大规模武装起义。

1856年8月,杜秀乘云南提督祥率兵离大理赴楚雄的有利时机,在蒙化率众发起武装起义。

9月7日杜万荣、蓝金喜在大理府城揭杆起义,杜秀闻讯,立即率手下回民为主的起义军前往大理,与当地回民会合大败清军,毙迤西道林廷禧、太和(今大理)知县毛玉成等。9月16日大理知府唐惇培败逃宾川(今宾川南),回民起义军胜利占领大理城。

夺据大理的胜利,使一部分起义军首领昏昏然,他们不去组织力量防御清军的进攻,却自恃有功争权夺利。有的起义军首领抱有传统的民族偏见,任令部众抢掠汉人,引起大理群众十分不满。

这时,杜秀挺身而出,组织指挥部众击退了鹤丽镇千总张正泰对大理的进攻,并且明确提出:“欲做大事,必须收拾人心,不宜专尚威力。且汉众回寡,尤须重用汉人。”

杜秀在正确是时候提出了正确的主张,得到起义军上下的赞同。由于他“精力强壮,忠直廉洁,素为众人所敬仰”,遂被推举为总统兵马大元帅。

10月23日,滇西回民起义军齐集大理校军场筑坛拜帅。杜秀以原提督署为大元帅府,组织大理武装起义政权。授蔡法春为扬威大都督,总各路军事,其他武官员也各有职称。宣布“遥奉太平天国南京之召号,反对满清统治”,并通令“改正朔,蓄全发,易衣冠”,以示推翻满请朝廷的决心。

为了巩固新生政权,杜秀领导下的大理政权制定各种法律法令,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反清事业的方针政策。

第一,对各族百姓一视同仁,平等对待,改善民族关系。还在起义之初,杜秀就提出了“重用汉人”的正确主张,大理政权建立以后,即实行“不分汉回,一体保护”的方针,对其他民族百姓,也采取同样的政策。

杜秀制定的《管理军政条例》规定:“族分三教,各有根本,各行其是。既同营干事,均宜一视同仁,不准互相凌虐。”

这种“无分汉回夷,一以公平处之”的民族政策,改善了大理政权控制地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,得到了他们的拥护和欢迎。

第二,减轻百姓负担,努力发展生产。大理政权规定废除丁银(人口税)和其它苛捐杂税,田赋只征粮米;“地方税课,旧有例者,方准抽收。不得私加名目,妄自征收”,以减轻百姓负担。

同时,大力发展生产。农业方面,发放耕牛、农具,招民垦荒,奖励农耕。对工商业,采取保护和促进的政策,严禁武官员“以官压市,轻价估买”,积极发展纺织、采矿、制盐等工业生产。

随着生产的发展,不但百姓生活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,而且使起义军有充足的军饷,保证了反清斗争的继续进行。

第三,制定军事制度,严格组织纪律。起义初期凡属回民青壮年都要当兵。大理政权建立后,规定回族三丁抽一,五丁抽二;对汉族和其他民族,则分派一定的数额,由其各自出兵。

一切军机事宜,须集体商酌,最后由元帅裁决。遇有大的军事行动,派出统带官作为元帅代表统率部队,带兵官不论何职,都要服从统带官的指挥。起义军中有严格的军纪和赏罚制度,鼓励将士服从命令,英勇作战。

杜秀还特别强调群众纪律,规定起义军不得“无故下乡,滋扰良民”,或“故意纵放牲畜,践踏田禾”,严禁“毁拆庙宇,扰害民房”,不准“强买估卖”等等。以上规定和军纪,保证了起义军的兵源,统一了帅府的军事指挥,取得了当地百姓的信任和支持,提高了起义军的战斗力。
本章已完成!